看到“六瓣樱花”的图案,估计大多数人都会想到著名的樱花品牌吧,消费者张先生也是这样。2006年上半年,喜滋滋地购买了标有“六瓣樱花”图形及“苏州樱花品质保证”字样的吸油烟机,觉得这是有樱花品质保证的产品。然而,一个偶然的维修机会,张先生得知自己购买的“樱花”产品不是正宗的樱花品牌。
明明买了“樱花”,怎么就不是那个品牌樱花了呢?原来,正宗的樱花品牌产品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而张先生购买的产品则是一家叫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
那么,这家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是家什么样的企业呢?樱花卫厨调查后发现这家公司于2005年5月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在其产品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苏州樱花”字样,而且用“图+樱花+YINGHUA”商标对油烟机、热水器、煤气灶、消毒柜等进行宣传。
两樱花对簿公堂
成立于1994年的樱花卫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灶、消毒柜、浴霸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长期以来,樱花卫厨通过取得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在其产品中大量使用“图+SAKURA+樱花”、“樱花+SAKURA”、“樱花”商标。2008年9月,樱花卫厨受让取得了这三个商标。经过十多年的经营,“樱花”牌产品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享有相当高的市场占有率。2003年及2006年,“图+SAKURA+樱花”商标被连续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苏州市知名商标”。
看到苏州樱花堂而皇之用“图+樱花+YINGHUA”商标对油烟机、热水器、煤气灶、消毒柜等进行宣传,这下子,樱花卫厨坐不住了。2008年6月,樱花卫厨将苏州樱花告上了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4项:1、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停止使用“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樱花”字号;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苏州樱花辩称,公司依法使用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樱花卫厨所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十一类商品中的一个小类,即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无权禁止苏州樱花在照明电器等商品上使用。那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苏州樱花的网站上,首页页面上方标有“樱花首页”、“关于樱花”、“精品展示”、“客户服务”、“樱花动态”、“联系我们”等文字,页面正中图片内突出标注了“苏州樱花厨卫电器”字样,页面下方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而且还在“客户服务”项目中的“加盟信息”栏目中称“苏州樱花作为享誉卫厨领域的专业品牌,凭借21年来在中国入整体厨房事业领域的杰出研究和领先专业,提出……的厨房使用需求。2003年以来,苏州t樱花在江、浙等地的主要城市快速扩展"。并且,在其网站每个页面的左上角均标有“图+樱花+YINGHUA”和“图+SAEUFA”。
而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苏卅樱花成立于2005,年5月,“图+樱花+YINGHUA"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车辆灯、路灯等。“图+SAEUF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电热水器、润温空气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饮水机。
因此,法院认为,苏州樱花在其网站的企业介绍和产品宣传中用较大字体突出标注“苏州樱花”、“樱花产品”、“樱花公司”等字样,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中的“樱花”文字相同,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两樱花商标构成近似
那么,两家企业的商标,普通消费者能准确区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为此,法院将苏州樱花使用的“图+樱花+YINGHUA”标识与樱花卫厨的“图+SAKUA+樱花”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由樱花图形、樱花文字及英文字母组成,虽然樱花图形在轮廓、花型、花心上存在一些区别,但这些细微差别不足以影响樱花图案的整体效果。且“YINGHUA”和“SAKURA”虽然在字母结构上不同,但两者分别是樱花拼音和樱花日语音译,含义均为樱花。因此,“图+樱花+YINGHUA”标识与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该标识无论从图形、文字、含义上都指向“樱花”,普通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往往无法将其与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准确区分,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将苏州樱花的产品误认为是樱花卫厨公司产品,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樱花卫厨公司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导致错误消费,损害樱花卫厨公司的品牌声誉和潜在市场份额。因此,应认定苏州樱花使用“图+樱花+YINGHUA”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樱花卫厨的侵权。另外,法院还认为,由于苏州樱花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仅是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车辆灯、路灯等,并不包括热水器、油烟机、消毒柜等商品,故苏州樱花在热水器、油烟机等厨卫电器产品宣传中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苏州樱花使用“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樱花卫厨公司享有的“图.+SAKURA+樱花"、“樱花+SAKURA”、“樱花”商标早在1995年、1998年、2003年即注册并使用,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培育,该“樱花”品牌在厨卫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苏州樱花设立时亦应知晓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与樱花卫厨公司没有任何渊源的情况下,电器公司擅自将樱花卫厨公司在先知名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且经营与樱花卫厨公司相类似的产品,两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又地处同一地级市苏州,电器公司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
苏州樱花在其网站、产品、包装装潢和宣传材料上标注含有“樱花”文字的企业名称,同时结合其在产品宣传中突出标注“苏州樱花”字样及不规范使用第3419541号“图+樱花+YINGHUA”商标,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使相关公众对苏州樱花和樱花卫厨两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或造成错误联想,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苏州樱花与樱花卫厨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法院认定苏州樱花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理念,构成不正当竞争。
搭便车的代价可不小
苏州樱花的行为侵犯了樱花卫厨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
2008年1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樱花对簿公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苏州樱花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樱花卫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樱花立即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三、被告苏州樱花赔偿原告樱花卫厨经济损失40万元;四、驳回原告樱花卫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在立法环节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比较全面,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在内的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架构起一个法律体系,但是法律惩罚的力度过小,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执法的力度过小的现状也让人十分无奈。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虽然40万元的经济赔偿对于樱花卫厨来说不算多,但苏州的这家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樱花”字号,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