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08年3月14日,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湖北(应城)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工业盐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该批工业盐的包装上明显标有“禁止食用”字样。工业盐中不含碘,且含有硫酸镁、亚硝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体中毒。
经初步调查,湖北(应城)大观园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酱料、酱腌菜、泡菜等食品,该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9月26日分两次从应城盐业公司购进工业盐26.4吨,价格为350元/吨,其中21.4吨用于荞头的腌制,3.6吨用于酱腌菜的辅助用盐,余下1.4吨。所使用工业盐货值金额为8750元。
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处以所使用的工业盐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计柒万元整。
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工业盐生产加工的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主动召回该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余下的1.4吨工业盐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二、石天正农药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案
2008年7月8日,孝感市质监局接群众举报称:石天正农药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且对其销售的螟虱一撒净农药(厂名:随州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经送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检测,该农药的异丙威含量实测结果仅为0.97%,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2%,属劣质农药。经调查核实,该批农药是2007年从随州市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已销售65箱,违法货值金额共0.52万元。该经营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3、处该批农药货值金额10%的罚款520元;
4、对责任人(石天正)处280元罚款。
罚没合计:6000元
三、大悟电器商行XXX经销的电冰箱冒用能效标识案
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大悟县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电器产品的能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大悟县电器商行XXX销售的电冰箱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厂名为: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而其能效标识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型号为BCD-128。经调查认定,该电器商行XXX经销的电冰箱为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该行为已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给予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案件分析及启示:当前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指标要求。从2005年3月1日起至今,我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已历经三年多。共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产品实行了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有关能耗产品均必须加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该案处罚的幅度虽然不大,但它是我市质监部门在履行能效监管职能方面迈出的第一步。
四、汉川市刘格镇(黄洁)生产加工假冒电脑耗材(硒鼓)案
案件简要:2008年7月8日,汉川质监局接到惠普公司(HEWLETT-PACKRD)上海平克顿咨询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称汉川市刘格镇一名叫黄洁的人生产的激光打印机耗材(硒鼓)产品假冒该公司的厂名、厂址及“HP”注册商标,并涉嫌以次充好,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良好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日,汉川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大队及惠普公司人员对刘格镇假冒生产地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处有6名工人正在生产组装EPSON激光打印机耗材系列产品(硒鼓),经投诉公司人员现场鉴定其生产组装的电脑耗材产品(硒鼓)均为假冒,现场查获各种规格的假冒成品共计153只;现场还存放有制假原材料旧硒鼓1165只、生产用鼓心44只、假冒包装170个、小标签3600个。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现场库存的上述成品、原材料及制假设备进行了扣押。
案件查办情况:经调查查证,当事人黄洁自2007年5月从武昌转移到汉川一直生产加工假冒电脑耗材(硒鼓)至今,其组装生产加工假冒产品过程为:先在市场上回收旧硒鼓,然后将旧硒鼓拆开清洗干净,再灌进碳粉,最后组装好后贴上标签装箱运到武汉销售。在生产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墙上贴着当月生产加工记录,当月总计生产销售硒鼓1797个。该案因涉嫌违法金额较大,已于2008年7月8日移交****进一步侦察,目前违法当事人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五、咸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的起重机械未办理备案手续案
2008年4月14日,孝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咸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咸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正在安装型号CD1,起重量10000Kg,起升高度9m,的一台起重机械,安装前未到孝感市质监局办理书面告知手续。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向咸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办理书面告知手续,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予改正。
2008年5月5日,案审会经审议认定,咸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意见:1、责令停止使用该起重机械;2、处以肆仟元罚款。及时消除了安全设备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