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010-63021979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 021-62726480 华山路2号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022-24463059 建国道庆安街36号
重庆市消费者协会 023-63711251 渝中区沧白路73号
福建省消费者协会 0591-7524213 福州市省府路1号
湖北省消费者协会 027-87817190 武汉市武昌市东湖路301号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0551-2887616 合肥市巢湖路279号五楼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 029-7294939 西安市省府大楼11层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0310-6681174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6号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0431-8714370 长春市大经路156号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025-3312730 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0531-6944361 济南市历山路151号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 024-23151315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0351-4171256 太原市开化寺街135号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0571-8385205 杭州市孩儿巷思敬里1号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0371-5719316 郑州市红专路4号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 0851-6833547 贵阳市八鸽岩路4号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0931-8829988 兰州市皋兰路100号
广东省消费者协会 020-83555064 广州市越秀北路412号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 0791-6213095 南昌市省府大院省***转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 0971-8213062 西宁市北大街3号
湖南省消费者协会 0731-8852327 长沙市枫林一路9号***内
海南省消费者协会 0898-6754666 海口市机场西路4号特区工商大厦14层
广州市消费者协会 020-7775891 广州市较场东路5号
哈尔滨市消费协会 0451-486216 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洪胡同4号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027-2836848 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41号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 029-7295973 西安市二府街27号
厦门市消费者协会 0592-2113973 厦门市镇邦路24号
合肥市消费者协会 0551-255401 合肥市长江路150号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024-220660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5号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0431-868891 长春市西四马路四五小区13楼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 0532-5730841 青岛市福州路87号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025-4402894 南京市大行宫科巷东白菜园21号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 0411-3150315 西岗区**街22号
宁波市消费者协会 0574-7324385 宁波市江东宁穿路49号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028-6629277 成都市鼓楼北三街1号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0451-4613724 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头65号
深圳市消费者协会 0755-2243146 深圳市上步路8号市府二办附一楼
四川省消费者协会 028-6523217 成都市永兴巷十五号省府综合楼四层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 0871-4153305 昆明市资讯路28号附1号
西藏消费者协会 0891-6330730 拉萨市宇拓路13号***转
内蒙古消费者协会 0471-663912 呼和浩物市呼伦北路1号环亚大厦601
广西消费者协会 0771-5851227 南宁市星湖路27号
宁夏消费者协会 0951-4110294 银川市利民街91号
新疆消费者协会 0991-2811906 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
一、投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下列情况:
人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或服务知情权;商品或服务主动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权;消费获知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等方面受到侵害时,维护您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注意事项
1、请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所在地消协投诉;
2、投诉时,请您准备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已备使用。
3、投诉时,请认真填写以下信息:
1)您的姓名、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2)被投诉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3)消费纠纷的经过及您的投诉要求。
三、不宜投诉情况
1、外地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的非本地的产品或服务;
2、消费者未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3、有使用价值、但明确标明商品有瑕疵(处理品)的;
4、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
5、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
6、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8、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
9、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
11、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
12、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名称、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据的;
13、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
1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