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协近日向资讯媒体通报了2008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12个典型案例。
案件一:保险公司不出险 消费者获陪5000元
2008年7月16日,呼和浩特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通过熟人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6月初王先生驾车外出发生意外,车的损伤程度较大,王先生当即与保险公司联系,但保险公司以路途太远为由未出现场,并同意王先生在附近的修理厂修车。事后,王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擅自找修车厂修车,无法认定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还是修车厂造成的损害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到呼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发现,保险公司未履行工作职责,接到消费者报案后未及时出险,并通知消费者到附近修车厂修车,不属于消费者擅自决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经调解,消协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元。
案件二:保险公司“没说明白” 消费者“***”
消费者张某于2008年11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6.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小轿车。11月10日张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呼市分公司打电话咨询上车险的事,业务员承诺只需要车辆合格证就可以办理。张某把传真给她发过去,业务员开始为其打保单,并说11月11日就开始生效。因为张某在购车时欠1万元车款,不能办理牌照,公司销售经理就给了张某一个临时牌照。11月14日张某去保险公司给车和临时牌照都照了相,并交纳了3562元保险费。张某的车入了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8年11月21日下午,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天给保险公司的那位业务员打电话,业务员代张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才被告知,由于当时临时牌照是假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理赔。而从11月14日张某拿到保单,到11月21日期间,保险公司从没有告之消费者张某牌照有问题。张某向内蒙古消协投诉,保险公司不接受消协调解,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案件三:整容不成反被毁容 美容院被投诉
呼和浩特市的消费者麦某在位于车站东街“格莱美”美容院做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后一周内,麦某疼痛难忍,咨询“格莱美”时被告之属正常现象。又过一周,麦某到“格莱美”拆线后,发现左眼皮外侧倾斜并有一个大坑。“格莱美”事后承认了手术失败,但表示一个月后能恢复。一个多月后,麦某的眼睛依旧肿胀,两只眼睛的眼皮共有8个坑,严重影响麦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经消协调查了解,发现“格莱美”美容院根本不具备医学美容的资质,经调解:美容院同意给消费者重新做手术修复或承担费用赔偿部分损失。消费者不接受,已向自治区***申诉。
案件四:烫发机器出故障 消费者秀发被烫焦
2008年6月,几位外地消费者来包头旅游,并在包头市一家知名美容美发俱乐部烫发,其中一位消费者***做了价值为860元的烫发,可烫发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头发全部被烫焦,消费者要求赔偿,俱乐部却声称是理发师的责任,与店方无关。第二天消费者到消协进行了投诉,经消协调解后,该美容美发俱乐部向消费者赔偿现金1000元,并赠送消费者价值6000余元的护理品。
案件五:新车“变脸” 消费者获赔8000元
包头市的消费者刘先生于2008年8月8日在开发区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08000元的蓝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可几天后刘先生发现新车的颜色有问题,右前门的颜色比整车颜色深,找到经销商反映情况后,经销商答复说这辆车右前门被划过,经过了喷漆处理,因为喷的颜色有点深,所以有色差。刘先生不能接受这种解释,认为被划过的车就不能算是新车,要求经销商换新车或者退车。可经销商只同意重新再喷一次漆。
刘先生找到包头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认为经销商故意隐瞒车辆被划伤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车,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已购成欺诈。由于经销商不予配合,消协工作人员又联系了该品牌汽车的生产商,厂家提出了和解方案,建议消费者以瑕疵商品的价格购买这辆车,同时由经销商为车辆前门重新喷漆,尽量保证喷漆后颜色一致。刘先生愿意接受和解,最后包头经销商为刘先生车辆重新喷了漆,并退款8000元。
案件六:汽车变“火车” 厂家赔新车
通辽市消费者李某于2007年在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了一辆轿车。2008年2月12日晚,外出办事返家的李某驾车经过市交通局时,车内突然无故起火,情急之下,李某踩了刹车,可车门无法打开,火势迅速扩大,情况万分危急,这时恰好有路人经过帮忙报了警,李某砸开了右侧车窗逃生,此时李某的脸和手都已烧伤,车里价值一万多元的东西也来不及取出。
第二天,李某来到了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派人查明起火原因,并给予赔偿,可华通的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后,认为车辆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并以起火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接下来连续多日李某与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投诉到了通辽市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请来了质监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性能检测,努力协调问题。两个月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达成共识,由李某再付2万元后厂家包赔一辆同型号的新车。
案件七:燃气灶爆炸起火 经销商赔偿8800元
2008年7月21日中午,家住包头昆区的消费者田某正在做饭时,燃气灶突然爆炸起火,造成燃气灶彻底毁坏、整体橱柜烧坏一半、墙砖也被烧得变色松动。由于爆炸巨响,在场的70岁老人受到惊吓而住院。
事后调查,事故是由于燃气灶接口处安装了不配套阀嘴造成的。田某随即投诉到昆区消协,昆区消协受理立案后展开调查,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由经营者为消费者赔偿损失8800元(包括燃气灶款800元)。
案件八:厨柜质量出问题 经销商退还7000元
消费者那某于2008年7月22日在呼市东库街万鼎四楼佳居乐整体橱柜店,买了一套总价为11572元的整体橱柜,当时交预付款8000元整。9月20日,佳居乐公司派人到家安装橱柜时,消费者发现此套橱柜有多处问题。整体尺寸不够;柜体及柜面颜色不一致,样式也与图纸中设计不符;偷工减料,多处柜体里裸露墙面和地面,且工人安装技术差。
为此,消费者找了佳居乐公司的经理,可经理不承认其橱柜有质量问题,当场停工走人,并带走了所有安装材料。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8000元。经自治区消协多次与广东厂家和销售商联系协商,最终退还消费者7000元。
案件九:房屋漏水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06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市消费者王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顶账房的形式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复式楼6楼,此复式楼在交付使用以后屋顶一直漏水,造成屋内家具墙壁等多处损坏,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
王某多次与房地产有限公司交涉处理此事,但房地产公司置之不理。王某投诉到了消协12315指挥中心,要求修理和赔偿损失。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协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件十:除草剂使用不当 消协出面获赔偿
2008年5月4日,兴安盟突泉县水泉镇胜泉村孙某、刘某、苑某三户农民在水泉镇某农药化肥经销处购买绿豆除草剂,经营者向他们推荐了“长封号”牌除草剂,并告知这种农药可以在播种前喷洒。于是三户农民购买了该除草剂20瓶,价值380元。5月22日该地区下雨后,于23日按照经营者介绍的使用方法将20瓶除草剂喷洒在13块148亩耕地上,然后播种了绿豆种子,10天后农民发现自家绿豆苗出土后大部分枯死。
经突泉消协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联系,确认商家告知消费者的农药使用方法是不正确的,所以才会造成损失。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7620元。
案件十一:手机出现怪问题 厂家出面换新机
消费者马某于2007年6月17日在呼和浩特市购买了一台酷派298手机。在2008年5月份时发现短信中凡是有数字的部分全部显示为黑三角▲。10月份消费者把手机拿到酷派售后网点太极网络进行了两次升级,可短信中还是出现了黑三角现象。经检验,黑三角▲出现是出厂软件技术问题,可厂家办事处的负责人对检验报告不认可,不予处理。
于是马某投诉到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厂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有缺陷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经消协调解,双方签订协议,厂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其它型号的酷派手机。
案件十二:旅行社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集体获赔
内蒙古大学交通学院教职工一行20人参加了某旅行社2008年7月29日发团的“武夷山——厦门四飞八日游”旅行团。行程期间多名消费者认为旅行社没有提供价值相等的服务,并存在广告误导和欺诈倾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程天数:行程安排旅行团出行天数为8天,可实际只有6天,第一天消费者坐23:30的航班到北京,到了已经是第二日凌晨,而从凌晨0:30到当晚20:25就只是等飞机,旅行团没有组织任何活动。二、弃团:第二日凌晨0:30到达北京后,无人照应消费者,一直到凌晨3点才安排在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店住下,这是旅行团与北京地接的疏忽,而旅店方面又要求中午12点退房,消费者不但没有休息好,并且又用一下午的时间等待晚上20:35的飞机。长时间的转机,旅行团没有任何安排,消费者认为这属于弃团。三、行程期间:多处景点消费者并没有实际下车游玩,只是乘车路过,有的甚至是在晚上11点钟路过,如福州五一广场,厦门大学等。而导游带消费者去相同的购物点购物的次数偏多,这更加缩短了游玩时间。还有在武夷山导游明知蛇油精不能托运,但没有提醒消费者,导致在厦门机场消费者无法携带走,使其蒙受损失。另外按照合同午餐和晚餐应该是十菜一汤,可在厦门只给消费者提供了六菜一汤。
综上所述,消费者要求旅行社对其每人进行800元人民币的赔偿。此投诉经内蒙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消费者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