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员将‘微波炉行业领袖品牌\’的KT板和新发台历证书下柜放进柜子锁起来,要低调点”。这是记者的一位朋友转发的一条短信内容,信息的发出者是格兰仕浙江分公司经理,信息发出时间为9月23日下午。
这条信息让记者敏感地感觉到,格兰仕的广告内容可能存在违法情况,于是,记者来到某著名家电卖场,看到了短信中所说的,还未收起来的这两个广告物品,其中一个内容为:“格兰仕微波炉被评为行业领袖品牌”,落款为“***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盖有“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红章,而并没有“***发展研究中心”的印章,发证日期为二00八年五月。
另一个广告牌的内容为“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中国消费者理想品牌大调查中被消费者认定为家电类别微波炉品类:第一理想品牌”,无落款单位,盖有“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红章,发证日期为2008年4月16日。
记者将上述广告内容咨询了工商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请他们判断一下格兰仕的广告是否违法。以下就是他们的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一律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上述格兰仕广告内容中的“微波炉行业领袖品牌”、“第一理想品牌”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上述证书的颁发单位“***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和“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依据该规定并不具备评比和排序的法定资格,且该证书更不能作为广告的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述内容使用了最高级,违反了明令禁止的条款,是严重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比较广告的概念,但是在工商广告违法的执法实践中经常应用。比较广告不仅能够向广告受众传递关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信息,而且能够告诉广告受众关于与广告主具有竞争关系之经营者的比较信息。可能给其他的竞争对手造成损害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最高级的广告“微波炉行业上领袖品牌”、“第一理想品牌”势必给其他家电企业造成损害。同时误导了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竞争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上述广告内容引用最高级形容词,直接而有针对性地贬低了其他与格兰仕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公平原则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广告法》第3条)从商品购买者的角度看, 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格兰仕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该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格兰仕上述广告内容实质上就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发布虚假广告是十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格兰仕在卖场中发布上述广告,构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事实,片面夸大,无根据的引用最高级形容词,便构成对被比较者的不公正的侵扰,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格兰仕公司发生上述广告内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极大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家电行业企业的利益,搅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不诚实的经营行为应被严厉查处,维护消费者和同行业的合法权利。
工商与法律界人士提醒:任何消费者或行业竞争者都有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广告的权利与义务;在格兰仕广告发布后,受其广告误导而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凭购物发票向格兰仕要求退货,提出一到两倍的打假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