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灯具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广东等6个省市81家企业生产的81种产品。7月17日公布的抽检结果,合格产品47种,抽样合格率仅为58.0%。其中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型号为PC—G130,规格为1×30W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2日的安全日光管支架被列为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否依照上述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整改?
记者致电广州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记者说明来意后,总机服务人员将电话转到相关负责人总经办涂先生处。随后,记者对涂先生进行了电话采访。
记者:贵公司生产的型号为PC—G130,规格为1×30W生产日期为1月12日的安全日光管支架在7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抽检结果中被列为不合格产品,我们想了解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涂先生:我知道这个事情,结果都已经发布了,但这批产品其实都不算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是一个客户要求订做的。
记者:国家抽检的这批产品怎么正好就是那个客户订做的产品呢?
涂先生:是呀,现在是市场经济呀,客户要求价格便宜,质量没那么好的产品,我们是按照他提供的样板去做的,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都没有问题的。
记者:即使是客户要求的,明知道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还能生产呢?
涂先生:是的,我们的产品出了问题,作为生产商,我们也肯定要负责,并且也当是吸取了一个教训吧。
记者: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产品进行回收等。那么贵公司是否做出了相关处理?
涂先生:我们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并且肯定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做的。
记者:那贵公司生产的这款同批次的产品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吗?你们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对该产品进行回收?因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复检报告下达之前,不合格产品是禁止销售的。
涂先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广东,其它地方都没有这款产品销售。
记者:这个客户是哪个地方的?
涂先生:这个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具体事宜你可以咨询营销部。
为进一步证实涂先生的说法,记者于7月21日致电此次抽查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咨询。该局质量监督部门的一位刘(音)姓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当记者提出厂家的说法时,该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记者厂家的解释不成立。所有的抽查程序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并且都有相关的书面材料,厂家的解释可以说是厂家的推辞。由于此次抽查的范围比较广,并且抽查的品牌、产品比较多,也无法告诉记者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此款不合格产品的经销企业名称。
记者调查:同型号同批次的产品仍有销售
为了调查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还有销售?记者以代理商的身份再次致电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销部的姚女士告诉了记者该公司广州地区经销商的联系方式。随后,记者仍以代理商的身份拨打了该电话,一位何先生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在电话中何先生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目前型号为PC—G130,规格为1×30W?熏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2日的安全日光管支架在销售,并有样板与库存,可以代理该产品。至此,
松业产品早有抽检不合格记录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四季度节能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中,广东松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9W,型号为PCT099W生产日期为2001年10月的松业牌节能灯被列入不合格产品名单,其不合格项目是耐热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月15日公布的2003年第二次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松业公司生产的松业牌PC420型嵌入式格栅灯盘被检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是标记、接地规定、耐热。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