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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橱柜行业格式合同有些条款是无效的
2008-10-30  稿件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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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甲方(经营者)原因需对部分产品返工维修,返工维修重新送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返工时间不属于推迟送货)”、“甲方(经营者)安装完毕后请乙方(消费者)验收,乙方(消费者)须于24小时进行验收,并填写反馈意见表;若乙方(消费者)超过48小时无反馈意见,即视为乙方(消费者)验收合格。”……这些在日常橱柜行业合同中看似合理的条款,其实都是不合法的,甚至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最近,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萧山世纪名家家居广场、萧山倍客家开元名都家居生活广场的十家橱柜经营者所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了调查,发现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集橱柜经营者进行了橱柜行业格式合同评议会,对相关行业格式合同进行了公开点评。

之所以有这个专项检查,缘于消费投诉。今年以来,区消保委接到的因橱柜承揽合同的隐患、陷阱引发的消费争议纠纷有所增加。在协调处理中,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一旦事后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和处理解决都比较困难,因为格式合同约定了,有时候消费者难以说理。

区消保委来红副秘书长指出,该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许多条款实属违反消法规定,像开头列举的条款明显是不平等条款。来副秘书长还针对合同条款揭示了存在单方设置免除自身责任、设置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限制消费者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权利的条款等问题,并对合同的内容方面存在条款不够具体明确、质量标准约定模糊,交付内容约定不全等不足作了说明。

最后,经营者代表作出郑重承诺,将会适当修改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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